在职大专生考研(在职大专生考研究生条件)



在职大专生考研,在职大专生考研究生条件

孟子云:“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人与禽兽的区别其实并不多,但正是这极少的一部分,让人和禽兽之间多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比起禽兽,人有道德观念,也有羞耻之心,更有仁义。

因此孟子认为,一旦人失去了道德观,丢掉了羞耻心,抛弃了仁义,那么就和禽兽没有区别。在广东东莞,就发生了一桩令人义愤填膺的强奸案,某失足女被4名大专生轮流欺凌,过程令人发指,人们看了之后不禁感慨:禽兽原来真的存在。

2007年6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警方接到报案,一名女子在电话里声称自己被绑架了。警方询问后才得知,女子罗某被四名年轻男子骗到旅馆,先遭轮流侵犯,然后又被绑架,几人向罗某的男友索赔1万元,好在罗某机智,趁绑匪睡着自救并报案。

警方很快介入,并在全市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截止6月18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警方在汽车站抓获,四人均已落网,警方也通过他们的供词,得知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受害人罗某其实是一名失足妇女,而对她实施侵犯并绑架的竟然是4名大专学生。以张某为首的四人,平时不学无术不好好上课,总想着一夜暴富。在花光了身上的生活费后,他们决定走违法犯罪的道路以获得利益。

4人左思右想,最终想到了绑架失足女进行勒索。之所以选择绑架失足女,是因为失足女的身份比较特殊,就算被绑架也不敢报警。可4人怎么也没想到,罗某在生死存亡的关头,就算暴露了自己的身份,也要打电话报案。

2007年6月15日晚,张某的同伙“阿豪”打电话联系了清溪镇某发廊,并要求找一个失足女陪自己过夜。罗某被发廊老板安排接客,在阿豪的指引下,罗某来到了某个旅馆。两人发生关系后上床休息,可到了凌晨时分,突然闯入三个陌生人,手持水果刀对两人实施抢劫。

这三人正是张某和其余两个同伙,三人将阿豪带走,然后又将罗某捆绑,封住罗某的眼和嘴巴。张某拿走罗某的手机,给罗某的男友打电话,并索要1万元赎金。张某威胁对方,如果不给钱就将罗某毁容,要是敢报警,就直接撕票。

罗某的男友担心罗某安危,不敢报警,并表示给他一点时间他去借钱。张某认为在旅馆内不安全,于是将罗某带到了一个出租屋,又给罗某的男友打电话催促打钱。可这一次,罗某的男友却改变了态度,拒绝给钱,还说让张某自己看着办。

眼看罗某的男友不肯给钱,张某只能另想办法。他突然想到罗某是失足女,便强迫罗某立刻去发廊交易筹钱。罗某担心张某伤害自己,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张某和其余两个同伙见罗某这么听话,顿时产生了欲望,三人于是轮流对罗某实施了侵犯。

发泄一番过后,三人都有些困,便干脆躺在床上休息。罗某等几人睡着后,偷偷逃离了出租屋,并找机会打电话报警。警方这才接到报案,并将张某和“阿豪”等四人全部抓获。

在此期间,罗某先与阿豪发生关系,又被张某等人轮流侵犯,惨遭四人欺凌。最让人意外的是,这四名犯罪嫌疑人竟然还是当地某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虽然他们还是学生,但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同时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张某等三人构成了强奸罪。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只有阿豪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他和罗某发生关系,属于你情我愿,是一种不乏交易,充其量算是卖淫嫖娼,但不构成犯罪。但这桩绑架案阿豪也涉及其中,所以他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却构成了绑架罪。

《刑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包括阿豪在内,张某等4人均构成了绑架罪。只不过他们最终没有成功,属于犯罪未遂,且没有伤害到罗某的人身安全,法院可以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等待阿豪的,很可能是10年有期徒刑。而张某等三人,情节较严重,法院会对三人数罪并罚,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都说大学生群体知识水平或许有差距,但素质品德基本高于普通人,可在张某和阿豪等4人身上,却丝毫没有体现。他们失去了羞耻心,没有了道德观念,更丧失了仁义,比起一个人,更像是被欲望所支配的禽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牢笼。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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