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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3年3月12日,河北邯郸某中学一名初三学生罚站过程中,倒地去世。由此,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事件的法律问题成为网络热议。

今天我们律说一二栏目,就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教育机构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话题与大家一起做个分享。

本期嘉宾:周玉薇

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贤区头桥戴家村、幸福村法律顾问

“律”说一二,为您解惑

首先我们要知道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教育机构责任是特殊主体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损害原因力的不同,对教育机构设置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采取的规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1、何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同样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关规定。

2、何谓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过错推定原则意味着教育机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便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采取的规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1、何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何谓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侵权责任。诉讼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应当对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加以证明。

三、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何谓第三人侵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意味着应当先由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查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的,教育机构应当在第二顺位承担补充责任。此外,相应的意味着教育机构补充责任比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在该比例范围内,最终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

因此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个案中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是否充分,合理审慎义务需要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劝阻、事后救助。审查教育机构事前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制定了明确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是否有科学合理的课程和值班制度;事中是否有老师或者安保人员在场劝阻、安全预警系统是否及时、逐级报告制度是否通畅;事后能否及时救助、是否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危害扩大、是否积极通知等。也就是说,危险越大、越明显,对教育机构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义务要求就越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奉贤区司法局头桥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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