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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迁户口哪里盖章(哈尔滨市区内户口迁移)




一、外地户口迁到哈尔滨如何办理

1、一、哈市九区范围以外夫妻投靠落户:

2、办理条件:哈市九区范围以外的夫或妻,投靠配偶落户的,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可到哈市范围内的配偶户籍地申报,为本人落户。

3、申报材料:落户人申请书;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承诺时限:材料准备齐全后,派出所三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5、办理机构: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6、二、哈市生源派遣或改派遣到哈市:

7、办理条件:哈市生源派遣或重新改派遣到哈市的应、往届统招大中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

8、申报材料:报到证;毕业证或学位证;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9、承诺时限:材料准备齐全后,派出所一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10、办理机构: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11、三、外地生源派遣或改派遣到哈市落户:

12、办理条件:外地生源派遣或重新改派遣到哈市的应、往届统招大中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

13、申报材料:报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中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14、承诺时限:材料准备齐全后,派出所一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15、办理机构: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16、四、外地复员退伍军人,投靠配偶落户:

17、办理条件:户籍地在哈市范围以外的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依法登记结婚,持安置手续或军队档案年龄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的,可以按照安置手续或军队档案登记的年龄信息办理落户手续。可直接办理落户。

18、申报材料:省、市、县(市)民政部门复员退伍办公室出具的复员退伍士兵、士官落户口通知书;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原籍不能提供注销证明的,由受理人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并注明“查无此人”);复员军人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配偶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军队档案。

19、承诺时限:材料准备齐全后,派出所一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20、办理机构: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21、办理条件: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落户。可由收养人到户籍地办理收养落户

22、申报材料:收养人落户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3、承诺时限:材料准备齐全后,派出所三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24、办理机构: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

25、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户籍办理-户口市外迁入-哈市九区范围以外夫妻投靠落户

26、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户籍办理-户口市外迁入-哈市生源派遣或改派遣到哈市

27、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户籍办理-户口市外迁入-外地生源派遣或改派遣到哈市落户

28、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户籍办理-户口市外迁入-外地复员退伍军人,投靠配偶落户

29、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户籍办理-户口市外迁入-收养落户

二、户口迁到哈尔滨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七)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八)部队转业军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1、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应先到市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1)市、县军转办签发的《石家庄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家属落户审批表》。

(以上两种表均盖市、县军转办章)

2、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市公安局审核下列材料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1)《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干部任职命令。

(7)年满十八周岁的随迁家属户口为城镇人口的,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注: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户口底簿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落户(派出所根据情况,可核查户口底簿,也可从注销信息库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属异地安置,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须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按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九)在当地工作、生活满10年的常住户口居民,仍无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4)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三、哈尔滨落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哈尔滨落户口办理流程是什么

2、审核,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四、哈尔滨市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1、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材料申请户口迁移;

2、受理派出所审验提交材料和准许迁移情况;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2)申请材料不齐全、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派出所推迟办理,等待申请材料齐全后办理户口迁移;

(3)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派出所不给予办理户口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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